自《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以来,大气污染物环保税计算成为税务合规管理的重点与难点。本文聚焦火力发电企业这一典型重点排污单位,围绕排放量取值、污染当量数排序、浓度值取值及减免判定等核心问题,系统梳理现行政策依据,结合实务操作中的常见问题与典型案例,提出可落地的专业指引,确保环保税计算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一、大气污染物环保税计算的基本框架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应交税额
应交税额-减免税额=实际应补税额
二、排放量取值的关键问题与实务处理
1、自行监测数据的取值规范
火力发电企业通过自动监测系统实时采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数据。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同一时段存在“上报值”与“修正值”。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规定“三、(一)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相关规定,应以自动监测系统标记后的修正排放量作为环保税计算依据。
根据《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相关规定,“数据标记内容包括生产工况标记、污染治理设施工况标记、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和数据补全标记。”
生产工况标记包括“解列”、“停炉(机)”、“停运”、“启动”、“并网/供能”和“故障/事故”等6种。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包括“自动监测设备维护”、“通讯中断(待补传)”和“不可抗力”等3种。
数据补全及其标记。数据缺失或无效的时段,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自动监测设备自动进行修约补遗,并标记为“Q(自动修约补遗数据)”。
未作异常标记的时段,将被视为有效数据。企业存在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数据缺失无效特殊情况的,应及时进行数据标记,并留存启停机报告、故障报告、设备维护记录、数据缺失或无效时段的运维台账、自动监测设备原始数据凭证、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2、委托监测数据的计算方法
对于无法通过自动监测获取的污染物(如汞及其化合物),企业需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检测。实务中有两种计算排放量方法:
(1)流量浓度法
①计算公式及取数
污染物排放量(kg)=大气污染物累计修正流量(万标立方米)*检测浓度(mg/m)/100
大气污染物累计修正流量取自每月《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按小时导出的排放数据汇总表;
检测浓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的相关规定,检测浓度取委托检测报告中同种污染物多次检测结果的平均值。
②实务案例
2025年7月至9月自行监测的大气污染物累计修正流量,2025年8月委托检测报告中汞及其化合物3次检测结果的浓度平均值如下表所示。则各月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量分别为:

(2)排放速率法
①计算公式
污染物排放量(kg)=排放速率(kg/h)*月时段数(24*30)
排放速率(kg/h)=检测浓度(mg/m)*标干流量(m/h)/1000000
②实务案例
2025年8月委托检测报告中汞及其化合物各次检测结果的排放速率分别为10.1*10-5,10.1*10-5,9.2*10-5(kg/h)。排放速率平均值为:9.8*10-5(kg/h)。则各月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量为:

该方法假设排放速率恒定,易产生偏差。若企业具备月度自动监测流量数据,应优先采用流量浓度法,以更真实反映排放动态。
三、污染当量数排序的实务操作
1、政策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2、实务案例
以某火力发电企业2025年第三季度为例,该企业自行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同时委托监测汞及其化合物。由排序表可知,2025年8、9月,汞及其化合物均进入前三项,应征收环保税。



3、风险提示
①空间维度。应将自行监测与委托监测的污染物统一纳入排序,不得遗漏汞等低排放量但高当量值的污染物,确保所有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②时间维度。上述案例由于仅8月份有委托监测数据,根据《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的规定,汞及其化合物2025年9月不能享受环保税减免。
四、环保税减免判定的实务要点
1、政策规定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2、浓度值的取值
(1)实测浓度VS折算浓度
在大气污染物监测数据中,会同时出现实测浓度和折算浓度。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2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第11栏‘月均浓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中规定: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 5468或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净含量排放浓度。
根据上述规定,折算浓度因其已剔除氧含量干扰,可有效避免稀释排放带来的影响,真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的可比和评价结果的公平。企业申报时应以标记后折算浓度为审核基准,防范因数据选取不当引发的税收风险。
(2)最大值与均值双控机制
①小时平均值的最大值
浓度最大值用于判定是否具备环保税减免资格。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任意排放口的浓度最大值超标,则所有排放口丧失全部减免资格。
②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
浓度平均值用于判定享受减免幅度。如平均值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30%,则当月减征25%环保税。如平均值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50%,则当月减征50%环保税。
(3)实务案例
案例一:最大值超标导致无法享受减免
A公司有1#,2#两个废气排放口,2025年9月,1#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平均值最大值为105.00mg/m³,2#排放口为43.90mg/m³,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100mg/m³,无地方排放标准。
判定:A公司任意一个排放口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将导致整体丧失优惠,所有排放口均不能减征环境保护税。因此,A公司2#排放口也不符合免税条件,需要依法缴纳环保税。
案例二:不同排放口享受不同减免幅度
A公司有1#,2#两个废气排放口,2025年9月,1#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平均值最大值为80.00mg/m³,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数值为78.00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平均值最大值为80.00mg/m³,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数值为65.00mg/m³。
2#排放口氮氧化物小时平均值最大值为60.00mg/m³,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数值为58.00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平均值最大值为60.00mg/m³,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数值为33.00mg/m³。
国家规定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标准均为100mg/m³,无地方排放标准。
判定一:两个排放口浓度最大值均未超标,具备环保税减免资格。
判定二:1#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为78.00mg/m³,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30%,不享受环保税减征。二氧化硫浓度平均值为65.00mg/m³,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30%,减征25%环保税。
2#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平均值为58.00mg/m³,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30%,当月减征25%环保税。二氧化硫浓度平均值为33.00mg/m³,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50%,减征50%环保税。
五、结语
大气污染物环保税的精准计算,既是对企业环境责任的量化体现,也是税收法定原则在绿色税制中的具体实践。企业应强化对监测数据逻辑、政策适用边界及风险防控要点的理解,确保申报数据“取之有据、算之有规、减之合规”,有效防范税务风险,促进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作者:湖南中汇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徐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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