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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财税处理
2024年03月14日

2024年3月,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启,财务人员也开始处理申请个税手续费返还的事宜了。个税手续费返还,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涉及,财税处理看似比较简单,但有一些细节还是需要注意的,下面我们就来说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相关的财税处理。

一、个税手续费返还基本规定

个税手续费返还,是指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相应地从税务机关按2%比例取得返还的手续费。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只要企业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并按照规定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就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手续费返还。以下三种情况,不能获得手续费返还:

1、企业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

2、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3、因企业自身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二、增值税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代扣代缴纳税人从税务机关取得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履行扣缴义务的一种报酬,不属于非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当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目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对于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对于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同时计入到支出中,参与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

因此,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征税范围,要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中。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可以直接奖励给财务人员吗?

根据财行〔2019〕11号文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为提高办税的便捷性,纳税人目前可以直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操作退付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那么返还的手续费可以奖励给财务人员吗?

咱们先看已经废止的关于三代手续费返还的两个文件: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再看现行有效的关于三代手续费返还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虽然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将返还的手续费“奖励给办税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已经失效,但在现行有效的返还文件中仍然存在,变为了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人员成本。

综上,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是可以直接奖励给财务相关人员的。具体奖励的金额大小,因暂无国家支出标准,企业可按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发放金额。

2、扣缴手续费奖励办税人员是否免征个税?

实务工作中企业的财务相关人员领取到企业用扣缴手续费发放的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家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参考北京、河南的答复:

北京市:《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10月)第8问,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被奖励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三代”单位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务人员获得来自于任职单位的手续费奖励属于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河南省税务局于2020年9月给纳税人的答复:

问: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您的问题描述,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办税人员或其他人员,并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您也可以就此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五、财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单‘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收到代扣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并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那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怎么处理呢?

依据会计司2021-11-03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答复:

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在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中反映。

具体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这里,要提示大家,实务中有部分企业在收到手续费返还时记入“其他应付款”项目,然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将钱取出奖励给财务人员,一进一出,也不缴纳增值税。认为税务机关给办税人员的奖励,所以钱应该给到办税人员。还有部分企业冲减“管理费用”项目,认为企业相关财务人员承担了代扣代缴义务,这些人员的薪酬工资是企业承担,产生了“管理费用”,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支付给相关财务人员应该冲减这块费用。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因为企业主体在税法上承担了个税代扣代缴义务,是企业获得的一项收入,它并非给财务相关人员的,因为扣缴义务主体是企业,返还对象也是企业,不是企业的相关人员;企业办税人员付出的劳动,企业应按照薪酬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报酬。

六、办理时间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规定,“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简称)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作者:中汇山西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马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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