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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对赌下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探讨
2024年01月25日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股权投资中常用的一种价值调整机制与合同安排,是近些年来在资本市场上新兴的一类以“估值调整机制”为基础的融资方式,其核心条款是对于目标公司是否可以实现某种业绩或目标,做出正反两种或然性的约定。虽然资本市场已适用多年,但对赌协议的税务政策目前还未有统一的规定,部分省市针对特事特例发文公布执行口径,不具有普遍的税法效力,这也给纳税人关于对赌协议的纳税申报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同时也埋下了潜在的税收隐患。

一、案例介绍

甲公司拟收购两位自然人股东(简称“原股东”)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2022年12月20日,甲公司与原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70%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格为2亿元,同时还约定“以2022年审计后的利润为基数,如2023年的审计利润增长在1,000万-2,000万之间,将给与原股东2,500万-5,000万不等的或有对价(具体金额由相应的系数计算得出。如增长未超过1,000万则没有或有对价,如增长超过2,000万也只有5,000万的或有对价)”。

根据股权交易协议可见,甲公司与原股东之间存在2,500万-5,000万的或有对价,这也是在资本交易市场中,因双方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理解存在不对等性而产生估值调整机制的常规做法,也是对赌协议中常见的“正向对赌”。在相关案例搜索中,“反向对赌”较为常见,即甲方先向原股东支付2.5亿元股权对价款,待2023年的审计利润结果确定之后,原股东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价格补偿。在反向对赌的案例中,常见的是自然人股东第一次申报收入为2.5亿元,如后期调整减少收入金额,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地方是无法申请退还,造成自然人实际多缴纳税款情况。那么,正向对赌是否与反向对赌存在一样的情况呢,这也是原股东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上存在的困扰,本文也从以下几方面对正向对赌进行涉税分析。

二、“或有对价”的税收分析

(一)“或有对价”是否属于应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第九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分析,税法层面已经通过明确的条款将“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即本案例中甲公司完成协议约定的2023年相应业绩,股权收购方应向原股东支付最高或有对价5,000万元,原股东收取的上述款项符合67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或有对价”纳税义务时间探讨

关于“或有对价”纳税义务时间的理解,目前在各地执行中存在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70%股权对价款为2.5亿元,原股东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为2.5亿元,与反向对赌的思路一致,多交税款无法申请退税。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对价款为2亿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申报财产转让收入为2亿元;预计收到或有对价款项时,需要更正申报前次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但会产生税款纳滞纳金。第三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对价款为2亿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申报财产转让收入为2亿元;或有对价款项在收到的次月进行申报,无需更正还原申报。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一方面,作为申报应税收入的金额应该是一个确定的金额。本案例中,或有对价只有等到实际发生时才能有确定的金额,作为不确定事项,笔者理解应在条件成就时,再确认为收入。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本案例中股权收购方第一次支付的应税款项为2亿元,在支付第一次应税款项2亿元的时点,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如后续产生或有对价,在支付或有对价款项的时点再次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第三,根据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这里对“满足条件”后取得的收入,既强调了或有对价的属性又也强调了 “后”取得的收入的时间点,从文义表述中笔者理解为是两次收入,但适用同一税目。第四,从个人所得税法的通俗理解,个人所得税需要个人取得了所得才会有产生所得税。本案例中关于2023年的或有对价条件,会受到2023年外部市场环境、新股东介入的管理水平、并购双方的企业组织文化等多方面的影响,最终否能取得或有对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且原股东在2022年股权交割时未获得或有对价的款项,未产生相应的所得,笔者理解为无需就“或有对价”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各地在实际执行对赌协议的申报中,对现行税法文件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如遇此类对赌协议的自然人股权转让,可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商议,寻找到一种不造成重复征税、也不造成少交税、兼顾依法治税与合理纳税的有效途径,将对赌协议中涉及的税收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处理。

作者: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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