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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有美感,其实很骨感——对“吹牛是否上税”的评析
2023年12月28日

影视作品里的许多经典片段,都源自现实生活,其中的涉税场景也不例外。早前热播的电视剧《县委大院》中,油坊老板老樊和妻子想以油坊挣钱多,拆迁后损失大为由多要拆迁补偿款,但面对税务局提供的纳税数据,老樊妻子马上改口。这一桥段让人看后会心一笑的同时,也深感税务部门在实现社会共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吹牛皮”是否上税,是税务实务中的一个热点话题,尤其是若干上市公司因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行为,受到证监会处罚,其虚增行为导致多缴的税款却成功申请退回,引发很多财税理论和实务界专家的高度关注。

一、多缴纳税款,可能有多种场景

其一可能是对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存在错误的理解造成的多(误)纳,其二可能是为了融资和资本市场的需要而通过虚增利润和粉饰报表而导致的多纳,其三可能是纳税人为了规避税务稽查和风险应对而为某种“税负率”所主动刻意的多纳,其四可能是纳税人为了兑现彼时招商引资对政府的税收强度的承诺而造成的多纳。

例如,2018年7月,上市公司圣莱达(002473)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收到主管税务部门退回的2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该公司于去年5月初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2015年度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构财政补助两项违法行为,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2015年度扭亏为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对上述业务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处理,并就其子公司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造成的1000万元虚增收入和利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并成功获得退税。

再例如,上市公司华讯方舟(000687)发布公告,因虚增利润被河北省证监局处罚,其子公司南京华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2016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并申请退回以前年度误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于2021年6月收到2017年及2018年对应的退税款,合计15,240,015.46元。

二、申请退税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述两个例子,向社会传递了“吹年皮后税款还能退还”的印象,看上去真的很“美妙”。不管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还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都是具有较强政策性和经常性,且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工作,因此,实践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多征多缴税款的情形。多缴纳税款的法律救济,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的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三、可能引发的相关涉税风险

但是能否适用退税的相关政策,仍在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甚至引发额外的涉税风险,是否值得申请退税,纳税人须三思而后行。

风险一:虚开发票风险

虚增收入和利润,必定会虚构业务场景,并通过多道环节的虚开发票和资金回流来形成业务闭环。在实务中,纳税人提出多缴纳税款退税的诉求是合理的,但是若主管税务机关抽丝剥茧把业务场景还原并对纳税人虚开发票作出予以补税的行政决定,很可能补税和退税相抵后最终不会实现退税,而是相反的结果。纳税人是否得不偿失?应该在申请退税之前在涉税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做出全面的定性和定量的考量。

风险二: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判断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虚增是主观故意行为,还是仅仅由于工作疏忽导致,存在一定难度。但若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恶意虚构业务,并以不实会计数据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绝对不可取,应该有相应法律法规来规制。

风险三:补缴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扩大业绩,除了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还可能带来额外的补缴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例如,在云南盐津兴隆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盐津县国家税务局((2014)昭中行终字第46号)一案中,税务机关以纳税人为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和应付工商年检而虚报的财务数据作为原告偷税的法定依据,做出补缴增值税和处罚的行政决定。后在诉讼中,由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

风险四:纳税信用等级降级的风险

虚构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极可能导致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降级,对公司的纳税信用造成诸多的不利影响,这类的负面影响可能造成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因此,在纳税信用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所有市场主体均应该时刻将依法合规经营作为企业的基本底线。

四、完善申请退税制度的相关建议

在征纳实务中,基于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当税务机关作出不予退税的行政决定,在诉讼救济阶段却也呈现出类案异判的结果。例如,天琴公司退税案((2016)皖11行终79号),以及同时入选2020年度涉税司法影响力案例的刘玉秀退税案((2019)京02行终964号)、和生源公司退税案((2020)辽08行再2号),分别代表了法院对征税机关退税处理决定的三种态度:即支持、不支持、从支持到不支持。主管上刻意安排多纳税款的结果,脱离了正常的商业逻辑,以真实的税款去掩盖甚至达到其另外的“商业目的”。

笔者认为,从情理的角度上讲,虚增利润导致的多纳税款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必要也理应受到相应的规制,提高其“虚假交易成本”,让其不敢“吹”、不愿意“吹”,甚至不能够“吹”。但从合法合规的角度,纳税人有权利提出退税的申请,税务部门也应该保障纳税人的合理诉求。从良法善治的角度,笔者建议在完善溢缴退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进一步细化防范故(恶)意多缴纳税款的条款和规定,减少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避免类案异判的结果。

作者: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 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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