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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新规VS新三板个税新规:行业监管与避税冲动的博弈
2018年12月17日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该文明确了个人转让新三板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总结来看,新三板股票转让的征免税界限如下:

1.免税股票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的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2.征税股票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谓的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新政下的税收监管重点

我们在“财税星空”(Taxationsky)微信公众号才发的文章《新三板限售股避税漏洞已堵,主板政策何时跟进》中已经分析了,目前新三板利用股票挂牌后大比例送转股避税漏洞已经堵上。但是,从政策角度来看,新三板股票转让从理论上还存在另外一条避税渠道就是从原始股变为非原始股后再转让,即避税路径为:

股票上新三板后——大股东低价转让股票给关联个人——关联个人再对外转让股票

比如,某新三板股票的大股东,挂牌后把自己的原始股按照原值或者极低的价格转让给其妻子、子女等直系亲属,此时他的直系亲属取得的股票就变成了非原始股,这些非原始股后期再转让就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新三板限售股避税监管的核心在于对于原始股变为非原始股环节的税收监管。

行业监管与税收监管的协同

并非所有的避税行为,理论上过得去,实践中就能操作,因为避税交易行为往往还受到其他部门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对于新三板大股东挂牌后转让股票,全国股转公司在2017年12月22日发布了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并已经于2018年1月15日实施。2018年1月15日起,协议转让方式统一改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做市转让方式保持不变,增加盘后协议转让及线下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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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改变了以前我们经常看到的新三板公司大股东以0.1元,甚至0元低价转让股票的情况。应该来讲,全国股转公司最新的转让新规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新三板原始股股票低价转让原始股的行为。

我们上面讲的避税安排中,新三板大股东通过低价转让原始股避税,这个转让还是应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更妥,集合竞价和做市转让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规定,对于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盘后协议转让,但对于成交价格的确定有规则限制: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无前收盘价且当日无成交的,不能进行协议转让。

因此,股转中心的监管新规一定程度上能遏制新三板原始股股东低价转让原始股的避税行为。但鉴于新三板股市并不活跃,价格形成机制上存在缺陷,仍然存在可以给新三板原始股股东避税操作的空间。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税收上有无其他监管措施跟进呢?

目前,对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主要文件依据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虽然该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但是,新三板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严格来看,67号公告可以用来作为税收监管依据。同时,即使我们认为,因为67号公告发文是由于新三板政策还没有发,新三板也应该比照主板执行。但是,对于新三板中原始股股东初次转让原始股,我们认为也可以适用67号公告。因为,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属于67号公告监管范围。也就是说,只有“买”和“卖”都是在主板、新三板公开市场的行为,才不属于67号公告的监管范围。

因此,对于新三板大股东再将原始股变为非原始股环节,税务机关是可以通过67号公告对于不公允转让进行税收监管和纳税调整的。但是,这就带来了第二个问题,就是67号公告中列明了几种低价转让但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况,比如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此时,新三板大股东按照低价将原始股转让给配偶,即使低价,按照67号公告似乎税务机关也无法调整啊。那此时应该怎么办呢?实际上,此时我们就要结合整体交易的目的,需要运用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去应对了: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对于新三板股票的这一避税漏洞,实际上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有了对应的制度性安排,个人在进行类似避税交易时要关注其中的税收风险。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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