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正式施行,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同步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这一新税法体系的落地,对平台经济中的自由职业者产生了直接且深远的影响。其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职业者的税务处理规则得到进一步明确与优化,既规范了征管流程,也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将探讨新增值税法背景下平台经济中自由职业者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一、新增值税法下自由职业者的增值税纳税人定位
新增值税法明确界定了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为平台经济中自由职业者的纳税身份认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纳税人范围,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两类主体,而且直接界定自然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在法律层面统一了平台经济中自然人从业者的纳税身份属性。
结合平台经济的用工特点,自由职业者的纳税人身份可分为两类情形:一是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其通过平台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自然人应税交易,统一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规则;二是已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从业者,按个体工商户身份履行纳税义务,可根据销售额规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身份。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市场主体登记状态对应的税收征管要求不同,而非应税交易本质的区别,这一界定为后续计税方式选择、申报流程执行奠定了基础。
新增值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这一内容清晰地划分了自由职业者与平台员工的税务边界。在实务操作中,两者的区分需遵循“从属性+要素式”判定标准,重点考察三个维度:一是人格从属性,即是否受平台规章制度约束、接受算法管理;二是经济从属性,即报酬是否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否自主定价;三是组织从属性,即是否纳入平台组织体系、以平台名义对外服务。这一区分标准有效规避了征管实践中因用工模式不明确而引发的纳税主体混淆问题。
二、平台经济中自由职业者增值税的核心征管模式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平台经济的增值税征管模式实现了从“个人自主申报”向“平台代扣代缴+代办申报”的重大转型,核心围绕平台涉税义务的法定化展开,构建了适配平台经济分散化、碎片化特点的规范化征管体系。
(一)平台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定化
根据新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要求的应税交易时,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法定扣缴义务人,这一规则直接适用于平台经济场景。具体而言,平台企业向自由职业者支付劳务报酬时,需先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再向从业者支付税后报酬。这一征管机制将纳税义务与支付环节绑定,大幅降低了自然人纳税人的申报门槛。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平台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代扣代缴税款的法律规定,积极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地享受税收优惠,严禁将平台企业的涉税义务转嫁给平台内的从业人员,或以代扣代缴为名向他们额外收费。这一规定既强化了平台的征管责任,也通过明确禁止性条款保障了自由职业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平台与从业者的权利义务边界。
(二)平台代办申报的实操规范
针对平台经济从业者分散、收入碎片化、自主申报能力不足的痛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专门明确了平台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具体规则,细化了全流程操作要求:
1.前提条件:平台需先对自由职业者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在代办申报前必须取得从业者的书面授权,相关授权资料需留存备查,作为业务真实性的佐证材料。
2.申报时限:平台应于从业者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完成单次代办申报;若从业者一个月内从多个平台取得收入,合计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各平台需根据税务机关推送的汇总信息,在首次代办申报的次月15日内完成汇总申报。
3.信息反馈与凭证留存:平台需如实向从业者提供代办申报记录、已缴税费明细等办税信息,保障其知情权;同时需妥善保管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资料,这些资料既是代办申报的依据,也是平台企业自身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自由职业者增值税计税规则与优惠政策适用
(一)计税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标准统一适用于平台经济中的自然人从业者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取得含税销售额时,需按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特殊情形下,若从业者连续12个月从互联网平台取得的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适用相应税率。此外,新增值税法第十八条明确了销售额核定规则:当自由职业者无法准确核算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按“最近时期同类交易平均价格—其他纳税人同类交易平均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顺序依次核定,以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性。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跨境服务场景,《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境内消费”的判定标准:若自由职业者为境外主体提供服务且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如面向境外用户的直播推广、离岸外包服务等),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若服务在境内消费,则需正常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为跨境平台服务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优惠政策适用
新增值税法延续并优化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了平台经济中自由职业者的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自由职业者可借助平台代办申报的方式,直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无需另行单独申请;平台企业则必须在代办过程中精确核算销售额,以保障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现存问题与优化完善建议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平台经济中自由职业者增值税征管体系逐步完善,但实务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难点,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
1.多平台收入信息协同不足:尽管政策已明确多平台收入汇总申报规则,但目前各平台间收入数据尚未实现实时共享,需依赖税务机关后续推送信息汇总,这易引发申报延迟或遗漏风险。同时,自由职业者需自行归集多平台收入信息进行汇算核对,这加重了其办税负担。未来需要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平台间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实现收入信息的自动归集与同步。
2.政策推广不到位:部分自由职业者(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高龄从业者)对新增值税法的征管模式、优惠政策以及操作流程了解不足,既难以主动享受免税、征收率减按等优惠,又可能因未配合平台代办而致使申报出现异常。有必要强化平台的政策告知责任,加大在各平台渠道推送相关政策提醒的工作力度。
3.中小平台合规能力不足:平台需承担代扣代缴、代办申报、资料留存等多项义务,且需建立完善的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但部分中小平台缺乏专业财税团队,存在身份核验不严格、资料留存不完整、申报数据错误等问题,既面临税务处罚风险,也影响从业者的办税体验。需加强对中小平台的财税培训与技术支持,提供标准化的代办申报系统模板,降低合规成本。
五、结论
新增值税法构建了“平台代扣代缴为主、代办申报为辅”的平台经济自由职业者增值税征管模式,通过明确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统一计税规则、延续阶段性优惠政策,实现了征管规范化与税负轻量化的双重目标。实务操作中,自由职业者需精准定位自身纳税身份,主动配合平台完成信息核验与授权,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平台企业需切实履行法定征管义务,规范代办流程与资料留存,保障申报数据真实准确;相关部门需加快推进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强化政策解读与合规指导,破解多平台收入征管、中小平台合规等难点问题。未来,随着征管体系的持续优化,将进一步激发平台经济活力,实现税收征管与行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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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重庆中汇汇通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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