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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常见的几个涉税问题探讨
2025.07.04

为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提供新供给,助力经济转型升级,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持续创新举措,税务部门亦围绕技术创新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配套税收优惠政策。当前,浙江省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已正式启动,计划分两批次推进,县(市、区)级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设定为7月31日与8月31日。

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断攀升,在企业税务实务操作过程中,诸多税收问题逐渐凸显。本文将基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常见的若干涉税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分析。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适用问题

企业即便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处于有效期内,也并非必然能够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之规定,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多项条件,其中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收入占比以及科技人员占比等关键指标,并非仅针对认定年度,而是要求企业在后续各年度均需达到相应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环节,无论企业当年度各项指标是否达标,只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均需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然而,当申报表中填报的指标低于规定最低比例时,申报表虽会自动计算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但此时申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手动将该减征金额予以还原,以确保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二、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年限问题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一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在填报《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时,弥补亏损企业类型将自动标记为 “200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此情况下,企业当年及前五年尚未弥补完毕的亏损额,最长结转年限可延长至10年。不过,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导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则企业亏损结转年限需进行追溯调整。需要明确的是,其他诸如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未达规定标准等情况,并不会对企业享受10年亏损结转年限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产生影响。

三、高新认定或复审时收入总额计算问题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过程中,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从税收法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总收入应为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基于此,应将股权转让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范畴,而非以股权转让所得进行计算。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股权处置时,需合理规划处置时点,充分考虑股权处置行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潜在影响。

然而,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曾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初期发布过配套释义(目前该释义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已无法查询,其有效性亦未明确),该释义在解释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时,对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息、红利收入进行了区分,认为转让股权的收入是企业将其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的差价收入,由此导致在实务中存在两种认定方法并存的现象。

四、高新认定中科技人员工作时间认定问题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科技人员 “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这一标准,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理解为累计工作时间。在计算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时,文件对科技人员(分子)明确界定为 “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在计算职工总数(分母)时,规定在职人员可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鉴别,而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则须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满183天。该规定的制定初衷在于确保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具备足够的工作时间投入,以保障其对研发创新工作的有效贡献,因此将工作时间短于183天的人员排除在外。由此可见,从政策制定意图及实际操作合理性角度考量,对于183天的认定口径应侧重于在企业累计的工作时间。

五、资本化研发费用认定问题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关于资本化的研发费用能否按照实际投入额确认为研究开发费用,目前尚无明确统一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部分企业按照资本化项目费用实际发生时点进行计算;另一些企业则依据资本化项目摊销金额进行确认。鉴于政策的不确定性,为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建议企业在进行相关处理前,主动与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部门及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详细了解政策执行口径,并根据沟通结果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确保研发费用认定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六、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认定问题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时,研发费用占收入规定比例的确定,主要依据最近一年销售收入情况。具体而言,企业三年研发费总额占三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根据最近一年销售收入金额确定相应标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该比例不得低于 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例如,A 公司2022年至2024年销售收入分别为10,000万元、12,000万元和4,500万元,若该公司于2025年7月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其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应按照最近一年(2024年)销售收入情况,不低于5%的标准执行。

七、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考虑税率调整问题

对于企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适用25%税率,后续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将以前年度已享受加速折旧的资产的会计折旧进行纳税调增时,无需考虑税率差异。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政策明确了在计算扣除及后续纳税调整过程中,不涉及因企业税率变化而产生的调整问题,企业可按照政策规定正常进行税务处理。

八、总分公司税率适用问题

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原则,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时,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若总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分公司可适用总公司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过程中,分公司应按照总公司的税务处理方式,统一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九、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15%优惠税率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20%优惠税率,同属于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范畴,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两者不可叠加享受。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时,应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财务指标等因素,综合评估并选择最优税率。2024年度以前,在具体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时,申报系统将在 “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单元格中,自动计算并呈现最优税收优惠情况,为企业提供准确的申报数据参考。2024年度开始,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删除了申报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改为在申报表主表第31行减免所得税额中选择“JMSE00801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

十、研发费用明细表填报差异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的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与《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存在差异,并不一定意味着填报错误。其原因主要在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委托境外的研究开发费用涵盖委托境外机构和个人的相关费用;而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委托境外的研究开发费用仅包含委托境外机构的费用。此外,在费用限额计算方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先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三分之二的限额,再与委托境外实际发生额比较,取较小值后乘以80%确认为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则先将委托境外机构实际发生额乘以80%,再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限额比较,取较小值作为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具体差异分析可参考本公众号于2023年10月26日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业务中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限额计算的差异分析》一文。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在税务处理过程中面临诸多复杂且具有争议性的涉税问题。对于现行政策尚未明确规定或存在争议的事项,企业应始终秉持风险防范原则,谨慎开展税务处理工作。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需主动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获取准确的政策解读与指导,以此增强税务处理的确定性,有效降低税收风险,确保企业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上对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问题的探讨涵盖常见情况,若您对某些问题有更深入探讨需求,或有其他涉税疑问,欢迎交流。

作者: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饶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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