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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取得补偿款是否缴增值税?
2021年07月22日

问题内容:

公司租在园区,园区因政府规划需要,将原给园区的土地收回而给园区补偿款(包括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园区将其代收的补偿款代付给其租户(包括我们公司),用于补偿租户装修支出、围槽支出(围槽属于搬迁即报废)、设备支出,请问,租户收到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需要,其适用的税率又是多少? 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租入土地上的附着物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福建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