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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03月04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现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其他类型纳税人包括: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企业性单位。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4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六、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