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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
2021年02月02日

中央法规

关于给予所罗门群岛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按照我国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有关承诺,根据我国与所罗门群岛换文情况,自2021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所罗门群岛的97%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97%税目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税委会公告〔2020〕11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8097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184个税目,共计8281个税目。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括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扩大商务服务对外开放、放宽制造业、采矿业准入。

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具体而言,《指数基金指引》共十三条,主要对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标的指数质量、指数基金投资运作、ETF及联接基金特殊监管要求等进行规范。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上交所发布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的通知

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上交所此次起草的《指数基金开发》,是结合上位法要求,进一步明确ETF等上市指数基金的具体监管要求,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的通知

为规范指数基金的产品开发等业务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通知

为落实深沪港三所关于扩大深沪港通股票范围的共识,配合做好科创板及其对应的H股纳入标的范围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地方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